为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推动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学校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与本人所从事专业领域相近的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 号)、人社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6〕50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申请离岗创业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我校在岗在编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2.在校工作5年以上,且与学校已签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已满;
3.具有良好的科研基础,并取得具备转化条件的成果;
4.离岗创业内容须与本人所从事专业领域相关。
(二)主持科研项目未结题的人员,不得离岗创业。
(三)所带研究生未毕业,或离岗会对学校工作产生影响的,不得离岗创业。
(四)入选各类国家和地方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的人员在资助期内不得离岗创业。
(五)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辞去领导职务后,可以申请离岗创业。
(六)现从事军工项目、国防安全科研项目或涉及国家秘密的人员(含在脱密期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不得离岗创业。
(八)学校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的人员,不在离岗创业范围内。
二、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
有离岗创业意愿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离岗创业项目书,明确创业意向和方式,离岗创业项目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等,并填写《太阳成集团tyc4633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审批表》。
(二)审核批准
1.由申请人所在基层单位签署初审意见;
2.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由组织部签署辞职办理情况意见;
3.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就申请人承担科研情况、涉密情况、科技成果转让与使用等方面签署意见;
4.由研究生院就申请人指导研究生情况等签署意见;
5.人力资源管理处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后,综合各部门意见,签署审定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最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
(三)学校公示。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将申请离岗创业人员的离岗创业申请情况在学校内部进行公示。
(四)签订协议
1.经学校批准离岗创业的人员,与学校签订离岗创业协议书,由双方共同商议确定离岗创业时限,协议最长时间不超过3年。
2.离岗创业协议书中应约定离岗创业起止时间、学校和离岗创业人员的有关权利义务、保密责任、违约责任处理、发生争议处理方式等内容。
3.若创业项目中应用的科技成果所有权人为太阳成集团tyc4633,申请人须与科学技术研究院就科技成果转让、使用等事项进行协商约定,并在协议中明确规定。
(五)备案
经学校批准离岗创业的人员,填写《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备案表》,附个人书面申请、离岗创业项目书、离岗创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由学校在批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离岗创业期间待遇
(一)保留各项人事关系
1.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的人事档案、档案工资晋升,在考核合格基础上视同在岗人员管理。
2.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的校内关系转入人力资源管理处人才交流中心。
3.离岗创业期间,由离岗创业所在单位负责离岗创业人员的年度考核,学校对其年度考核结果进行认定,并记入个人人事档案。
(二)阶段性工资保障
对批准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签订《离岗创业协议》的次月起,每半年为一个周期,发放最后两个月的工资(包括津贴、补贴),不足一个周期的不予发放。
(三)缴纳社会保险
离岗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离岗创业人员应随企业其他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与学校保留劳动、人事关系,继续参加学校的各项的社会保险,应由学校缴纳部分由学校承担,应由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缴纳基数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离岗创业人员须在每年12月底前向学校预存下一年度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如不按期预存而影响到个人权益的责任自负。
(四)允许返校、辞职或延期
1.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或者期满后,可申请返校工作。
申请返校工作的,由本人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属创业成功的,应按国家和省禁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相关规定,做好创办企业的法人变更、股权移交等手续,并向学校提交与所创办企业脱离关系的证明材料。学校对其离岗创业期间的情况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按期回校后到学校人才交流中心报到,按待聘人员身份进行管理,从报到的次月起按待聘期间的工资待遇发放薪酬。
对原任领导职务的离岗创业人员返回学校工作的,根据学校职位空缺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是否继续聘任其担任领导职务。
2.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或者期满后,可提出辞职申请。
根据本人意愿选择辞职创业的,须提前一个月向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3.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满后,可申请延期。
申请继续离岗创业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可视情况续签一次离岗协议。每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时间累计最长不超过6年。
四、人员管理
1.离岗创业人员由学校和所在创业单位共同管理,以所在创业单位管理为主。
2.离岗创业人员经批准离岗创业后,应在三个月内将所创办领办企业的工商登记证明,交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备案。
3.离岗创业人员为中共党员的,应在离岗后一个月内将党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在企业党组织,或企业所在地、其居住地党组织,定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离岗创业人员回校工作的,应及时将党组织关系转回学校。
4.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主动向学校汇报有关情况,每年12月份向学校提交本年度书面工作总结等。
5.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离岗创业协议书约定,不得以学校职工身份或以学校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泄露学校的秘密。
6.离岗创业人员及所在企业在创业过程或相关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或由其它原因产生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均由本人及所在企业独立承担,与学校无关。
7.离岗创业人员经批准同意离岗创业但实际离岗后未进行创业或弄虚作假的,经认定为借机“吃空饷”的,除不享受离岗创业的有关政策待遇外,学校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8.离岗创业期满后,离岗创业人员既未办理返校工作手续,又未办理辞职创业手续的,从期满之日起按旷工论处。
9.未经批准或手续未办理齐全就擅自离岗创业的人员按旷工论处。
10.所在单位对违规离岗现象隐瞒不报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所在单位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其它事项
本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若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1.太阳成集团tyc4633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审批表
2.太阳成集团tyc4633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协议书
3.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备案表